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 第006号)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5-04-11 14:04:5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5年第006号)一、项目编号:JH24-210921-00219二、项目名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三、相关当事人投诉人:保定市明洁环卫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新市区江城乡石家庄村被投诉人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地址:阜蒙县南环路34号被投诉人2:鼎正全咨项目建设发展(辽宁)有限公司地址:阜蒙县文化路155-3门四、基本情况2025年3月3日我局接到并受理由保定市明洁环卫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采购、鼎正全咨项目建设发展(辽宁)有限公司代理的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设备采购(编号:JH24-210921-00219)的投诉。2025年4月9日,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抽取相关专业3名专家进行论证。2025年4月9日,我局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该项目的投诉作出了处理决定。五、处理依据及结果我局依照专家论证意见,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理由: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分别为长、宽、高的最小尺寸,应与最小的容易要求同时满足,两者并不矛盾。你公司所投产品外形尺寸长2000mm、宽1400mm、高1000mm只满足外形尺寸最小长、宽、高的要求,其所构成的箱体溶剂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投诉事项2:成立。理由:经查,该企业为微型企业,与小型企业享有同等价格优惠,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3:不成立。理由:中标供应商为微型企业,与小型企业享有同等价格优惠政策,不存在因为承诺“小型企业”而获得更大的价格优惠,从而谋取中标。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2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六、其他补充事宜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财政局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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